最新知识产权裁判要旨摘要 | 化学医药生物领域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2022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集中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最新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我们为您梳理了该要旨摘要中可关联化学医药生物领域的专利实质性内容的裁判要旨。
01
保护范围的解释和界定
► 权利要求用语解释的合理性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
【裁判要旨】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在此过程中,应当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定权利要求用语的最大含义范围。
► 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已明确界定的技术特征的解释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2号
【裁判要旨】对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已有明确界定的技术特征,不能脱离其所界定的明确含义对其作抽象解释,进而不适当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实用新型专利中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11号
【裁判要旨】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及附图所载、为实现功能性特征所限定的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形状构造类特征和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均对该功能性特征具有实质限定作用,均构成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在侵权判定时均应予以考虑。
02
新颖性和创造性
► 新颖性单独比对原则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
【裁判要旨】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一份现有技术文献作整体性解读后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记载于该文献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逻辑关系,将该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作为新颖性判断的比对对象,不违反单独比对原则。
► 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存在矛盾记载时公开内容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
【裁判要旨】同一现有技术文献所记载的特定技术方案内容与其所记载的其他关联内容存在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文献后,结合公知常识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不能判断其正误的,可以认定该现有技术文献未公开上述特定技术方案。
► 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58号
【裁判要旨】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不宜过度关注现有技术披露的发明技术特征数量,如药味重合度,而应当根据中药领域技术特点,特别是配伍组方、方剂变化、药味功效替代等规律,综合考虑发明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方案的适应症及有关治则、治法、用药思路是否相同或者足够相似。
► 创造性判断中对具有协同关系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考量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
【裁判要旨】创造性判断中,对于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具有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作整体考虑,而不宜简单割裂评价。
► 已知化合物药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58号
【裁判要旨】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中,该产品用途能否从产品本身已知的活性性质以及现有用途中显而易见地得出,是创造性判断的关键。如果该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是从现有技术概括的用途中选择其中一种适应症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其不具备创造性。
► 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86号
【裁判要旨】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通常不会影响或者改变化合物组合的组分、配比、理化性质等,故在对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中,原则上无需考虑用途限定。
► 现有技术对中药发明技术启示的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58号
【裁判要旨】中药发明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应当基于中医药传统理论,结合中医辨证施治的基本治疗原则,从治则、治法、配伍、方剂、效果等方面全面分析。
► 创造性判断的直接证据与“三步法”的关系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19号
【裁判要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广泛使用的“三步法”是具有普适性的逻辑推演方法;基于解决长期技术难题、克服技术偏见、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获得商业成功等直接证据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则属于经验推定方法,两者都属于创造性判断的分析工具。运用“三步法”判断的结论是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时,一般无需再审查有关创造性直接证据;运用“三步法”判断的结论是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审查有关创造性的直接证据,并根据基于创造性直接证据的经验推定结论复验“三步法”分析,综合考虑逻辑推演和经验推定两方面结论作出判断。
► 创造性判断中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19号
【裁判要旨】基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认定专利创造性时,专利权人应当对存在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其来源于相关区别技术特征承担举证责任。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当足以构成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改进目标。如果某一技术方案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然选择,即便有关技术效果难以预料,其也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作出的必然选择的“副产品”,仅此尚不足以证明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03
充分公开
► 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审查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20号
【裁判要旨】关于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应当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象,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能否实现该技术方案和解决该技术问题为标准。说明书中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的内容,对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判断一般不产生影响。
04
其他
► “保藏号”限定的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
【裁判要旨】关于被诉侵权菌株是否落入以“保藏号”限定的微生物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借助一种或者多种基因特异性片段检测方法,并结合形态学分析等予以认定。检测微生物菌株的基因特异性时,并非必须采用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如果以“保藏号”限定的菌株具有特有特定序列扩增标记(SCAR)的分子标记片段,则可以该分子标记为检测指标,结合基因序列以及形态学分析,对被诉侵权菌株作出认定。
► 未将明确知晓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对等同侵权判断的影响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未将其明确知晓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权利人明确不寻求保护该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一般不应再通过等同侵权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您对上述分享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吗?
欢迎与小专讨论哦:info@sptl.com.cn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如需授权,请邮件联系:client@sptl.com.cn
转载时,请务必要在醒目位置标注清楚:
文首:
作者:***,来源:智慧上专公众号(ID: sptl1984)
文末:
作者:***,公众号:智慧上专(ID: sptl1984)。
卓越服务,让智慧成就非凡!
如需修改标题,烦请标注原文标题,谢谢!

关注智慧上专
让智慧成就非凡
VALUE YOUR IDEA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微信号 : sptl1984
www.sptl.com.cn

新闻中心
卓越服务,让智慧成就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