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改判涉“威乐”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对侵害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乐中国公司,即本案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赔偿请求。
德国威乐公司是以水泵为主营业务的科技公司。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广泛销售带有“威乐”“Wilo”商标标识的水泵、搅拌器等相关产品。其在泵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枚“WILO”商标以及“威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污水处理用搅拌机等商品上。2000年,德国威乐公司设立威乐中国公司,并许可授权其排他性使用上述全部“威乐”“Wilo”商标并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威乐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包括水泵等研发生产、安装、销售。被告北京阳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阳光科宇公司)成立于2008年,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泵等。
2017年4月,威乐中国公司从阳光科宇公司处公证购买了三款被诉侵权泵产品(简称涉案产品),其产品外包装、机器外壳、宣传册、合格证等显著位置均标有“威乐泵业”“网址://www.wilopump.cn”,现场货架上还摆放有威乐中国公司生产的泵产品。
此外,江苏威乐公司通过官网及其在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店铺持续宣传、销售各种型号的泵类产品。相关网店显著位置标有“威乐泵业”字样,不少泵类产品图片上产品外壳显著位置标有“威乐泵业”字样。江苏威乐公司抗辩称标注“威乐泵业”是对其字号的合法使用。
威乐中国公司起诉主张,江苏威乐公司及阳光科宇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对“威乐”“Wilo”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并主张江苏威乐公司以“威乐”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等。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20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江苏威乐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等侵权行为;阳光科宇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等侵权行为;江苏威乐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威乐”字样;江苏威乐公司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万元等。
威乐中国公司和江苏威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的知名度、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销售范围以及销售数量等因素后,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江苏威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威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类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等材料上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阳光科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威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江苏威乐公司生产的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类产品,并立即停止在货品展示架及涉案产品包装物、产品合格证、保修卡和宣传品等材料上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江苏威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威乐”字号;江苏威乐公司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30万元,阳光科宇公司分别在15万元范围内及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改编自北京知产法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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